诉讼指南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 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标题为“民事(行政、刑事自诉)起诉状”,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当事人应诉的,在接到法院发送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内容为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自已的抗辩理由,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提起反诉。
 
    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举证责任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 
    1
、原告或被告的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
、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或反驳原告、证明被告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    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四、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五、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七、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八、在立案前或立案后,根据案情的需要,可请求法院进行诉讼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等。并在起诉或应诉直至开庭前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九、根据法院的通知,按时参加诉讼,并领取判决书或调解书。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十
、诉讼结束后,被告不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原告有权申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