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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时间:2006年6月
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内容:关于宋秀兰在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 
被医院致死的情况反映 

我母亲宋秀兰于2006年5月29日下午因胸闷到市医院做吊针处理时,在专家宋梅大夫危言耸听的极力劝阻下住进院五楼胸内科治疗的,其后在一系列的例行检查后被院方确诊为冠心病。紧接着在薛朝阳和郭彩云的轮番洗脑和信誓旦旦的保证下说服了我母亲在市医院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由于院方的重大失误和对术后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麻木不仁,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我母亲在短短五天内,由一个相对健康的人从此踏上不归的漫漫黄泉路。因此,院方必须为其草菅人命,置医德行规于不顾的野蛮行径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一切责任。现将治疗及抢救过程中的有关实际情况反映如下: 
一、我母亲胸闷的症状长期以来均是在各医院做吊针处理,此次被市医院确诊为冠心病,直致术后在已排除“冠心病”的情况下,院方所有的医治方案仍然是在这样的名义下进行的。当家属在6月4日星期六早提出疑问后,院方答复是因为头天大夫已把药开好必须实施,第二天的医嘱还没有下来。可见,院方完全不能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而是机械盲从,误诊误治,将错就错,我们有理由相信,“造影”前的治疗存在明显失误。 
二、薛朝阳和郭彩云在明知我母亲身体状况很好,并有保证的前提下,所以才一而再、再而三不厌其烦的对我母亲实施欺诈、蛊惑行为,导致我母亲一改初衷(我母亲的初衷是去宁夏附属医院作“造影术”,并且我们子女也联系好了附属医院),才同意在市医院做“造影”术的。薛朝阳说:此术由附院权威专家贾绍斌亲自操作,即使你到附院也不一定由贾亲自给你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母亲才过于轻信,而实际情况是“造影”术由薛朝阳亲自操刀。这是一起严重的欺诈行为。 
三、郭彩云在告知家属“造影”术具体情况时,避重就轻,始终突出了“造影”术的高效和安全,没有直接向病人及家属强调并发症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表现出院方主观故意、轻率麻痹,特别是对可能给患者带来生命危险的并发症,没有制定和采取预防及监控措施,致使在并发症出现后明显准备不足,张惶应付,抢救滞后,造成患者的死亡。因此,这一恶劣现实完全是由院方造成的。 
四、我母亲被动住院期间按院方规定进入“一级护理”,对于“一级护理”的标准和相应的规范要求院方是有明确规定的。可事实是:院方的护士每天除吊针、送药、测量体温和血压外,其他均不参与。“造影”术毕竟是一次手术,那么术前、术中、术后三个阶段的具体要求和护理要求是否到位,这不是病患家属所考虑的,而应由院方通盘考虑并一一周全部署,导致最终我母亲病发倒在走廊,身边竟无一医务人员。 
五、院方在抢救过程中,在明知的情况下却要家属对死亡予以确认,这是否专业?是否人道?是否科学?最终,导致我母亲遗体、遗容惨不忍睹。遗体僵硬连穿戴寿衣都十分困难。此后在6月4日晚7:08分院方代表口头宣布死亡后,却不开具书面材料。当晚10时许,虽经市卫生局领导出面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但结果是无人搭理,无人过问,致使我母亲遗体在ICU 室静卧一夜。在家属的多次催促和强烈要求下,直到6月5日上午10时许才开具“死亡通知书”,导致我母亲遗体发生变形、有味,这是何其的惨无人道和麻木不仁啊,试问:院方你们想干什么? 
六、面对严重的后果,院方在抢救过程中一方面强调这是千分之一的失误,试图说服家属接受现实,另一方面却暗地里采取组织专人进行搜集伪证、诱使第三人作证的卑劣行为来维护院方的既定利益,推卸其责任。具体行为是,院方要求病友出面证明我母亲曾出外上卫生间大小便,以伪造并发症诱因,来掩饰院方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恶劣行径遭到病友严辞拒绝。院方上述的两种行为存在明显的相互矛盾,其用意显而易见。 
七、院方在不开具“死亡通知书”的情况下(暨没有确认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反而要求家属确认患者死亡,严重伤害了家属的感情。同时,更令人气愤的是,院方医务科白科长竟向家属提出可以进行“尸检”,请问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要把事件引向无法控制的局面? 
八、院方现在拿出的医务科的结论,没有提出导致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其中所罗列出的原因中涉及到我母亲既往病史的结论显然与造成死亡的原因无关,我们家属认为不值一看,不值一提。因为事实是,不管我母亲过去怎样,在住进医院前她依然健在,不可能在短短5天内,在没有任何征兆下就发生意外。而恰恰就是在住院治疗的5天时间内,由于院方已实施的治疗方案和一系列的诱骗欺诈行为及最后所实施的冠状动脉造影术,才是导致我母亲非正常死亡的根本原因。做为病人,在医院面前一切都显得弱小,一切都任由院方做主治疗,因为她相信医院、相信大夫,更相信医院的技术实力。可是,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我母亲善良美好的愿望已化为泡影,已付诸东流,她老人家音容宛在,永不复还。我们强烈要求院方要端正态度、尊重事实,还我逝去的母亲、我们悲痛的家属和这大千世界一个公平、良心和正义,还社会应有的秩序和道义,并承担全部责任。 

宋秀兰子女 
2006年6月28日 
来自: 218.87.54.155 留言时间: 2006/6/29 12:45:52
回复内容     你好。看了你的遭遇,我也感痛心。但这不能解决问题,应想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要做的是,立即封存病历,复制病历。不知是否已经办了?然后,想办法找到你在文中所说事实的证据,再向医院提出协商。如协商不了,应立即向法院起诉。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6/6/30 1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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