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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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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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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是2007年4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这份合同到期前,也就是2007年12月和合同期满后的2008年1月、2月、3月我都向公司提出续签合同,但是也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续签。2008年8月19日我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公司于是2008年8月20日同意了我正常离职。
新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请问,我的情况适用这条法律吗?
如果不适用,是因为我本身的情况就不适用,还是由于我主动辞职不适用?或是其它原因?
如果适用,那么我和公司协商不成的话,我应该如何处理?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我在当地(江西南昌)劳动部门能不能受理?
请帮忙解答。谢谢!
直接答复或e-mail:yanbin83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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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58.17.17.84
留言时间:
2008/8/25 17: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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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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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8/25 21: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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