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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一张加盖了分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收取了原告押金,官府与法院沟通致使两审判决公司没有责任,太冤了,真的权大于法吗?寻求有能力的律师帮助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谢!
来自: 115.152.244.71 留言时间: 2009/10/3 11:32:07
回复内容 你好,依你所说,分公司收取了押金,应由分公司返还;分公司返还不了,则由公司承担责任。不知你是什么情况?可继续联系。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9/10/4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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