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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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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406
实施日期:20010406
洪府发『2001』11号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参保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上的医疗费
用问题,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都应参加大病医疗
救助保险,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第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
共同交纳,每年1月份由用人单位将单位部分和负责代扣的个人部分,一次性向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用人单位资金来源渠道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
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十二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支付90%,参
保人个人负担10%。
    第五条 参保人医疗费用超出本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后。定点医疗机构应立即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患者本人,后继医疗费用由用人
单位或参保人先行垫付,同时由用人单位或其亲属提出使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申
请,批准后的后续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业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或委托商业保
险公司办理。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及其他管
理工作。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
建立、健全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的支付范围、结算办法和医疗管理应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运行状况,对本办法作相
应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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