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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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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 2005年4月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3号)精神,巩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解决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结合落实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和步骤
  加强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的排查,对尚未偿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逐项落实解决,确保拖欠的工资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及时受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6月底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认真组织排查,对尚未偿付的农民工工资要如实填报,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责任人。
  (二)6月底前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制定出台《江西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支付。
  (三)6月底前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出台《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范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禁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四)5月底前省劳动保障厅制定适合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理顺劳动关系。
  (五)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积极试点,逐步建立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创造条件全面推行,切实发挥工程担保制度的作用。
  (六)11至12月省劳动保障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清理历史拖欠和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控制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制定出台《江西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全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及分包工程后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工资,从制度上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制定出台《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重点推动建筑企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三)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总结推广各地三方协调机制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中企业欠薪不良记录和职工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对企业欠薪或存在的欠薪苗头,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四)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诚信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推动建筑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六)及时处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简单的案件,可当庭裁决。对于申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法律援助,免交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
  (七)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协调机制。劳动保障、建设、财政、监察、发改委、法院、公安、工会、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由有关部门移送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八)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工作。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2005年11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逐步试行农民外出务工前法制培训,选择2至3个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进行农民外出务工前法制培训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广。
  (九)深入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专项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专项治理办事机构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总工会负责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监督;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公安、法院、司法及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严格监督历史欠款单位按期偿还欠款。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现象发生。
  (二)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专人负责,抓好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于2005年6月底前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舆论监督,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各设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请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联络员联系电话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联系电话0791—6386387(传真)
  (三)各级政府于11月30日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省劳动保障厅写出专题书面报告,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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