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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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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个字[2006]第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职能,学习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歧视农民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适时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非常必要。解决农民工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的工作职责,做到思想、组织、措施、制度四到位。

  二、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系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一是要将此项工作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其中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二是对被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厉打击“黑职介”,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积极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是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查处取缔“黑职介”。对领有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劳动保障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查处取缔“黑职介”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一经接到举报,应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四、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对广大会员开展守法经营教育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对广大会员开展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配合劳动部门对会员开展有关《劳动法》知识方面的培训,教育广大会员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努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积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理解尊重农民工,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严厉查处在农村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卫生部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农民工身体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坚决依法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于2006年10月底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农民工问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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