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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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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2005]13号 2005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称《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公证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公证法》的重要意义

  《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是50多年来我国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法制成果,它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优化公证资源配置、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升公证管理水平、强化公证执业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贯彻实施《公证法》,是推动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公证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公证队伍素质的重要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公证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确保《公证法》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正确把握贯彻实施《公证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公证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求,适应推进依法治国、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需求,紧紧围绕加强服务、健全组织、完善管理、提高质量、提升素质的总要求,坚持有利于公证队伍稳定、有利于公证事业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努力开创公证事业的新局面。

   (二)任务目标:围绕贯彻实施《公证法》,完善公证体制机制,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提高公证队伍素质,加强公证工作管理,使公证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公证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公证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公证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证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推动公证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侬法稳妥地做好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调整工作
 
   (三)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司法部、省、自治区司法厅不再设立公证处。设区的市、直辖市市区范围内只能在一个层级设立公证处。

   (四)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社会发展、交通状况、公证业务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拟定本省(区、市)公证机构规划和调整意见,报司法部核定。

   (五)从有利于公证队伍稳定和公证事业发展出发,依法稳妥地做好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调整工作。坚持合法有序的原则,遵循《公证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以对公证事业负责,对涉及到的每一个公证机构、每一名公证人员负责的态度,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以是否方便群众办证,是否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验和衡量调整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六)公证机构设置调整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负责,认真协调落实好各项交接工作,做好公证档案移交和保管等工作,确保公证队伍不散、秩序不乱、业务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推动公证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和保障

   (七)推动公证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法拓展公证服务领域,积极引导公证工作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大经济活动。积极引导公证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服务,认真开展国内及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公证业务。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认真做好公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

   (八)推动公证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依法开展遗嘱、继承等传统公证业务,严格规范现场监督、保全证据等公证业务,预防纠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维护社会诚信,促进民主法治。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运用公证手段预防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九)推动公证工作为依法治国服务。积极引导公证工作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保障公开、公平与公正。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实现公证制度与司法审判制度的有效衔接,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裁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公证法》关于法定公证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积极推动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具体的法定公证事项。
 
   (十)推动公证工作为扩大对外开放服务。进一步发挥公证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做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工作,为引进外资、境内企业参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保障,促进对外开放。

  五、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

   (十一)按照"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十二)加强公证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加强公证队伍党的建设,使广大公证人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依法办证。

   (十三)积极引导公证人员筑牢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培育公证人员诚实信用的品格,健全完善公证人员考核和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维护公证行业信誉,维护公证的公信力。

   (十四)提高公证队伍的专业素质。健全完善公证执业准入机制,鼓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扶持中西部公证事业的发展,切实解决这些地方群众"办证难"的问题。制定统一的公证员培训规划,加强公证员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证能力。

   (十五)加强对公证员配备数量的宏观调控。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本省(区、市)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司法部备案。

   (十六)努力树立讲服务、讲规范、讲信誉的社会形象。通过思想教育、制度规范和典型引导等多种方法,引导公证人员树立服务至上的观念,珍视公证信誉和形象,严守办证程序,清廉执业。使广大公证人员切实树立起讲服务、讲规范、讲信誉的社会形象,成为党和政府信赖、人民信任的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

  六、推进公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十七)建立完善公证机构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证人员社会保障和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机制,逐步统一公证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内部分配制度,确保公证处规范运行。

   (十八)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公证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制定、修订各类办证细则,规范公证程序,指导公证处健全完善公证质量保证机制,确保公证质量不断提高。

   (十九)制定、完善《公证法》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公证机构审批、公证员执业审批、公证机构名称管理以及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违法行为处罚等管理行为。加快公证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对公证服务秩序的监督管理,及时严肃查处公证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公证执业秩序。

  七、切实加强对《公证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二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公证法》放到重要位置,列入司法厅(局)党委(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实行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十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公证法》,使广大公证管理干部和公证人员进一步了解《公证法》的基本精神,准确掌握《公证法》的主要内容,熟练运用《公证法》的各项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公证法》的规定上来,统一到司法部党组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抓紧研究制订贯彻实施《公证法》的具体意见和公证机构设置布局调整的方案,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协会的监督和指导,推进公证协会建设特别是省级公证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制定行业规范、组织业务交流与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三)司法行政机关对贯彻实施《公证法》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关心广大公证人员的思想和生活,指导和帮助公证人员了解政策,了解形势,增强贯彻实施《公证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针对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善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于遇到的复杂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加强指导,督促解决;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协会之间要加强协调,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确保《公证法》的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实施。

   (二十四)要下大力气,通过多种方法,广泛持久组织宣传《公证法》,宣传公证制度,宣传公证工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公证法》,了解公证工作,关心和支持公证事业的发展,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公证法》的良好氛围。

   (二十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和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贯彻实施《公证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协调落实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等不法行为,进一步改善公证执业环境。

   各地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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