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相关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1995年9月21日 法函〔1995〕12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