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相关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2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现予公告。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