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民行案例 >> 文章正文
为了讨回儿子的抚恤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丁某是江苏海安县雅周镇的一名普通农家妇女,今年已经85岁了,本应是儿孙满堂享福的时候,可是一场意外却让她失去了儿子。老年丧子的痛苦已经让这位老人难以承受,谁知她还不得不与儿媳吴某打官司,原因就是儿子意外死亡的抚恤金。

2004年6月24日,是炎热夏天里的一个普通日子。丁某的儿子缪某在某建设公司太仓工地施工时,因意外事故死亡,经鉴定属于工伤事故。7月2日,经过多轮协商,儿媳吴某及孙女小缪与建设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确定一次性补偿缪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18.88万元。协议签订后,儿媳吴某领取了这笔钱。

儿子的丧事办完后,老太太很是担心自己今后的生活,找到儿媳商量希望拿到部分赔偿款。可是儿媳表示自己操办丧事,已经花费不少钱,而且今后也要养活一家人,所以不愿把钱拿出来。时间一晃几个月就过去了,老人的生活越来越艰难。2005年1月,老太太终于挺不下去了,向吴某提出了分割赔偿款的要求,但儿媳吴某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听别人说自己这样的情况可以找法院说理,于是老太太费尽周折来到县城,找到了法院。法院信访人员热情接待了丁老太太,耐心听取了情况反映。法院明确告之老太太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纠纷问题,并详细介绍了打官司的方法和途径,老太太这才松了一口气。

2005年4月1日,丁老太请律师代写诉状,将儿媳吴某告上法庭。丁某称,其子缪某因工死亡后,建设公司赔偿了18.88万元。作为缪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赔偿款中有部分是给自己的,被告吴某却拒绝给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给付6万元。

被告吴某辩称,在处理丈夫死亡赔偿问题时,没有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获得赔偿,且原告丁某未将其索赔权利委托给我,因而该赔偿款中没有原告丁某的份额,故原告丁某主张6万元没有依据。况且原告丁某一直随我共同生活,我和女儿已经给付其部分生活费,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中查明,死者缪某的后代只有女儿小缪一人。建设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赔偿款应由死者缪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共同享有。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缪某工伤死亡后的赔偿权利人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某、吴某、小缪。建设公司与吴某、小缪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中涉及到原告丁某应得赔偿款的部分,未经丁某授权和同意,该部分应为效力待定。现经丁某追认,该部分应认定有效。建设公司给付的18.88万元是对丁某、吴某、小缪的共同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丁某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来丁老太太老年丧子的痛苦可以在儿媳和孙女的关爱下逐渐消逝,可是一场官司却加剧了老人的痛苦。不过,法院的判决终于让老人得到了些许安慰。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