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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嘱继承公证中如何确认遗嘱效力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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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6月16日 [87]司公字第65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1987年3月21日粤司公字(1987)30号《关于在国外立的遗嘱是否要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后才能依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继承法》中对涉外遗嘱效力问题未作出规定,如何确认遗嘱效力需具体问题具体研究。为慎重办理此类公证,总结经验,今后凡是公证处受理的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遗嘱继承公证事项,均需逐案报我司研究,并着重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1.遗嘱人的国籍、出生年月日,死亡年月日、亲属状况;
  2.遗嘱人的住所地、立遗嘱的行为地;
  3.遗嘱受益人的状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住所地、与遗嘱人的关系等);
  4.遗嘱中所处分的在我国内的遗产状况(动产、不动产、价值、存放或座落地点等);
  5.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地国家对遗嘱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
  6.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交的遗嘱是否办理了公证、认证。
  请你处按上述要求,将来函所请示的几个遗嘱继承的详细情况报我司研究后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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