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版权所有:江西专业律师网 站长:陶律师 电话:13065159130 E-mail:txqlawyer@163.com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载的文章、图片及链接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97号长欣写字楼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