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修订的律师法,该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提出的修订草案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约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意见,我们将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全国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
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
全国政协十一届委员何悦
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吸收了自 1996年以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
主要有:
1、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有些案件还需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2、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寻甲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才艮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4、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直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调查,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还需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5、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现行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鉴于新修订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避免因《律师法》和《刑诉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建议如下:
1、在修订《刑诉法》时,增加上述《律师法》的新内容,使《律师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
2、如《刑诉法》在2008年6月1日前不能完成修订工作,建议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上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制定规范丈件,以便相关部门和律师执行。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保密、豁免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我们相信,我国立法机关在修订《刑诉法》时,一定会将体现我国司法文明和进步的立法成果吸收到《刑诉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