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策发〔2009〕115号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请求对〈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作出解释的请示》(闽森防指〔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是指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管理单位。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版权所有:江西专业律师网 站长:陶律师 电话:13065159130 E-mail:txqlawyer@163.com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载的文章、图片及链接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97号长欣写字楼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