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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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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高法【2010】7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赔偿项目2009年度统计数据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2009年度统计数据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江西省2009年度统计数据(引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1、职工月平均工资:2058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696元)
2、城镇住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022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075元。
4、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9740元。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主题词:民事案件  指标   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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