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前保健工作,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传染病发病率,实现《南昌市儿童发展规划》提出的卫生保健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走人口、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积极推进我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针对可能引起出生缺陷的因素,尽早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婚前医学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机制,营造出“婚前体检、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婚前医学检查原则。通过大力宣传教育,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二)坚持方便群众原则。卫生、民政、财政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快捷有效、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程序,确保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顺利推进。
(三)坚持婚前医学检查结果保密原则。婚检机构要维护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以及知情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当事人的检查结果。
三、依法规范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一)享受免费婚检的对象:一方或双方户籍在南昌市且在本市婚姻登记机构要求结婚登记的人员。包括已同居未办理结婚证且未生育子女或未育离异后再婚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的人员均可参加,不包括已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证的人员。
(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定点机构:取得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程序:1、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检机构免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2、婚前医学检查由体检人预支付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男女双方一共需要160元),自婚姻登记当日起三个月内,凭双方结婚证及收费凭证、身份证,到该婚检机构报销原预支的婚检费用。
(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1、问诊:主要了解被检者是否患过有关影响生育的疾病和家庭有无近亲结婚和遗传病。
2、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五官、胸部、第二性征、生殖器等检查。
3、实验室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胸部透视、谷丙转氨酶及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总胆红素及直接胆红素测定、淋球菌筛查、梅毒螺旋体筛查、ABO血型检测;女性增加做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4、婚前卫生咨询:婚检医师针对医学检查所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适宜的选择和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五)经费筹集、拨付、管理及结算
1、经费筹集。
婚前医学检查费用为每对160元,由市、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下同)各负担50%(已列入省试点的县区除外)。
2、经费结算。
①南昌县、东湖区作为省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试点县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经费按照省财政每对婚检159元的标准执行,经费由省级2010年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安排。
②市财政每年年初按上年实际结婚的数量向县区财政下达预算指标,年终审核结算,结余或不足部分在第二年的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回或补足。
3、经费拨付。
①各婚检机构每季度末汇总本季度婚检人数,并附婚检结果,向县(区)卫生局申请拨付婚检经费;
②经县(区)卫生局审核后报送县(区)财政局;
③经县(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审核结果将婚检经费直接拨付给相关婚检机构。
4、经费管理。
为确保免费婚检工作正常运转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县(区)财政局、卫生局要加强免费婚检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宣传发动。
各相关单位要以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为主要内容,以控制遗传病、传染性疾病、降低出生缺陷为目的,充分运用各种通讯技术、传媒、展览、宣传栏、咨询、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多样性、经常性、群众普遍参与的宣传活动,使我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举措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组织协调。
市妇儿工委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专人负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监督管理。
1、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定点机构
①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及质量控制,重视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提高疾病诊断、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率。
②按相关要求对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常规检验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检查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③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工作,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检单位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转诊。
④婚前检查信息、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⑤《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体检当事人,一份由婚检定点机构妥善保管备查。
⑥婚前医学检查定点机构不得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规定项目以外的自费检查项目,若因病情诊断需要增加的自费检查项目,必须经受检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
⑦婚前医学检查定点机构要加强对负责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技术的工作人员管理,严禁不体检出具虚假婚检证明的行为,一经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上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
2、工作人员管理
从事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婚检岗位:
①违反规定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
②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
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④泄漏服务对象隐私的。
五、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市妇儿工委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婚前医学检查的情况,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监督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宣传资料的编写和制作;负责依法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实施准入审批、监督和考核;负责督促、指导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和工作流程的合理设置,开展相应技术培训,提供内容适当、流程合理、方便利民、科学化、人性化、高质量的婚前保健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婚姻登记当事人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自觉性。
财政部门负责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推进免费婚检的宣传工作经费;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与卫生部门共同审核免费婚检相关资料,核实免费婚检人数,据实支付免费婚检经费。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咨询服务内容和宣传材料,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宣传资料的编写;通过各级计划生育网络、人口学校,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婚育保健知识的宣传、动员。
新闻单位负责开展婚育新风的宣传,加强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必要性和婚前医学检查科普知识的宣传,做好全市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舆论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婚前医学检查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认识,把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民生工程来抓,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定点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操作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尊重受检者的健康权、隐私权和选择权,保障双方知情权。对患有疾病的受检人员,按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安排专人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信息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定点机构提供规定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不得向受检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受检人员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外的检查项目。
七、本方案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