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赔偿项目2011年度统计数据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另,鉴于江西省统计局每年会在其官网上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使用相关统计数据的,以江西省统计局在其官网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的数据为准,本院今后不再发文转发。
附:江西省2011年度统计数据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2011年度统计数据
(引自《江西统计提要-2012》)
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055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49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892元。
4、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1747.21元。
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660.09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该项统计数据目前暂未由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请以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公布的数据为准。
主题词:民事审判 统计数据 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