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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律师介入审查批捕”有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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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律师法》施行之际,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在全国首推“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制度———《海淀区检察院律师介入审查批捕程序办法(试行)》。据介绍,《办法》保障了检察官可以同时听取侦查、辩护两方面的意见,平衡了公安、律师双方在批捕环节的诉讼权利。
  在笔者看来,海淀检察院的做法,其重要意义更在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凸显和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的强化,从而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监督职责。但是,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活动的行为正当性、合法性,往往被简单地等同于“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刑事诉讼目的正当性。结果,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常常变成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分权制衡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缺位。
  我们相信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司法活动,大多是正当的,合法的,确实让犯罪分子受到了准确的打击,但这些年曝出的以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为代表的冤案、错案,也都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忽略监督职责紧密相关:本不该批捕的批了,不该起诉的诉了,不该判罪的判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海淀检察院推出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制度,无疑有助于检察机关把好批捕关,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同时,这本身也是对检察院审查批捕权的一种监督。
  这种做法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有关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可予以逮捕。显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不应逮捕的情况下不受逮捕,以及为不应逮捕的理由作出辩解,都是重要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解,固然是重要的,而由具有法律专门知识的律师为其进行辩解则更为重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律师通过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相应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是否有必要予以逮捕,都会有专业的判断。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听取律师的意见,无疑会使相应决定更合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得以更好的保障。
  由此,海淀区检察院此举在全国首推,其实也有全国推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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