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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刑事赔偿工作负责人解析刑事赔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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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赔偿金并非误工补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解析刑事赔偿新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明确2007年刑事赔偿每日赔偿金按83.66元计算,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此新闻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刑事赔偿标准是如何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列入刑事赔偿范围?农民和城市职工是否按同一标准进行赔偿?带着这些问题,记者3月28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赔偿标准依法确立 今年比去年增加10.36元 
  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而引起的一种国家赔偿。 
  至于目前的刑事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国家2006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确定刑事赔偿的每日赔偿金为83.66元。 
  据介绍,《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当时的刑事赔偿标准是17.76元,此后,这个标准随着每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加。2007年的刑事赔偿标准为83.66元,比上年度增加了10.36元。 
  赔偿标准具有统一性和灵活性 
  为什么用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作为赔偿标准?此标准的设立有哪些优点?这位负责人解释,1994年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对人身自由受到损害,以什么标准计算赔偿金,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以受害人的日平均工资收入或者劳动收入为标准,没有工资收入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区日人均收入计算。这种意见的好处是区分了收入的不同情况,较为公平、合理;缺点是劳动收入部分不好确定,特别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的收入难以掌握。此外,同样是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得到的赔偿不同,也容易产生人身自由价格不等的误解。另一种意见主张,赔偿金用同一数额计算,比如每天赔偿10元或20元。此种意见的好处是计算简单方便,缺点是规定得太死,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 
  最后,《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既统一又灵活的标准,即不分收入高低,不分地区差异,只要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每日的赔偿金都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标准面前人人平等 羁押赔偿金并非误工补助 
  国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而被羁押人员是24小时都在看守所或监狱里,赔偿标准为何不是工资标准的3倍?另外,失业人员和农民不是城镇在岗职工,是否就不适用这个标准? 
  对此,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人身自由和人一天的行为价值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对于人身自由损害赔偿,只能人为确定一个标准。国家在确定这个标准时,采用的方法是综合考虑合理赔偿当事人损失、考虑人们的实际收入,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最终采用日平均工资,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是为实践操作而确定的。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一天就值这么多钱,实际上它和“工资”没关系。正因为如此,失业人员和农民也同样适用这个标准。 
  有人提出,一天补偿83.66元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特别是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失。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的羁押赔偿金属于抚慰性质,并非误工补助费。实际上,当事人受到的损失是双重的,既有财产损失,即误工损失,又有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失等。因此,仅仅以上年度城镇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的确与人民的公平正义观念和权利意识存在较大差距,有必要修改完善。目前,《国家赔偿法》修改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完善刑事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正在积极开展有关调研工作,推动刑事赔偿制度的修改完善,使刑事赔偿制度能更加适应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能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国家赔偿并不意味着办案人员不担责 
  发生刑事错案后,为何要由国家而不是办案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是否意味着执法人员可以不为自己的违法办案行为承担责任?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办案人员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是国家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二是个人财力有限,由他们赔偿,受害人难以及时有效获得赔偿。但他同时表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办案人员可以违法而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刑讯逼供、违法使用警械,以及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办案人员,国家要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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