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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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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江西省某建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陶小泉为其代理,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详细询问了案情,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搜集了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地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有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代理人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有关某高速公路B6合同段供应货物(钢绞线)事项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下简称《协议》),应依《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就这个观点,代理人发表以下三点代理意见。
  一、原告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立即支付原告的货
  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10月4日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钢绞线。《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协议》约定的生产厂家、规格、质量标准和所需数量,依照被告指定的时间和交货地点供应了货物,完全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但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却违反《协议》的约定,不支付原告的货款。自原告于2006年10月6日供货起至起诉日止,原告共供给被告货物90.359吨,货物价款为491456.55元。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却连一分钱都没有向原告支付。《协议》第七条“结算方式和期限”第二款明确规定:乙方(被告)须在每月的25日为甲方A(原告)办理结算(定为结算日),该批次结算款由当月的计量款结清,最迟不能超过结算日的30天(即次月的25日)。《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全部货款。
  二、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按《协议》的约定的条件,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却不按《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直至起诉时,被告连一分钱的货款都未支付。被告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最直接、也最明显的违约。其违约事实简单、清楚、明白。《协议》第七条对被告这种不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明确规定了承担责任的计算方式,即被告结清货款“最迟不能超过结算后的30天(即次月的25日),否则结算钢绞线价格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上5元/吨/天(按超出天数累计),且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而在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依照《协议》计算,被告应在2006年11月25日支付原告的货款,至今分别逾期 天。因此,按照《合同法》上述规定和《协议》上述对违约责任计算的方法计算,被告必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769.25元。
  三、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体适格,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只要合同符合上述法定形式,哪么该合同就成立生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是合法成立的企业单位,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合格的主体。《协议》的条款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合法有效的《协议》,当事双方必须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就必须依约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原告和破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己完全、全面地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而被告也必须按照《协议》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这是《协议》的要求、法律的规定,也是市场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但被告视法律、《协议》的约定为无物,拒不向原告履行支付到期货款的义务,甚至从原告供货起,一分钱都未支付。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协议》、违反了法律,因此被告必须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92456.55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769.25元。
我的第一轮发言完毕,谢谢!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陶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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