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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法律顾问基本技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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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越来越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法律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越越重要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越来越成为律师的主要业务和主要收入来源。作为律师,我们应该明白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多么重要。 
     当我们好不容易与一个企业签订了一个法律顾问协议,他们每年支付给我们X万元的法律顾问费,我们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应当考虑怎样才能让比我们更加精明的企业老板继续聘用我们呢?我想每个律师的做法都不可能相同。但是不管我们怎么作,除了尽心尽力地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让顾问单位知道我们为他们作了哪些工作,要让他们通过我们的工作认识到法律顾问工作的对他们企业的重要性。许多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时工作不可谓不卖力,业务不可谓不精通,可往往是忙了一年之后不知什么原因失去了继续做这个单位顾问的机会。为什么会这样呢?有的律师感到委屈,有的律师认为是顾问单位没没有认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性。这里,我将自己从其他律师那里学来的和自己在做顾问时总结的一点经验告诉大家,也许能让新律师朋友们少走点弯路。
     在实践中,许多律师都认为,做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只要能在实质上控制好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就能赢得企业的信任并长期聘用自己。所以就经常加班加点、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事项的谈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咨询。以至于在你的辛勤工作和精心的预防下,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做顾问的一两年内都没有诉讼、仲裁或者法律纠纷事项的发生,此时,你一定会认为自己的工作非常出色吧!然而当你还在为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暗自庆幸时,合同到期后老板却不再与你续签合同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是你只知道工作而没有将你的工作以有形的方式让企业老板看到。试想一下,自从顾问单位聘用你之后,一件诉讼或者法律纠纷都要没有发生过,那么这时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呢?!既然体现不出你对企业的作用,精明的企业老板还有必要花费这些费用继续聘用你吗?要知道这些企业的老板们大部分时间都在忙于商战和应酬,他们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的。
     我们知道,企业对于其员工的考评主要是靠日常的工作记录和工作量进行的,而对企业领导层考评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写工作报告和开年终总结会。而法律顾问的工作如何量化呢!你有没有工作报告和年终总结报告呢?即使有,也大多是临时赶制的短短几页或者十几页纸,这样的报告能有说服力吗?当企业老板看到这份没有说服力的报告时他他很可能会想:“他(法律顾问)的这些工作我请一名法务工作人员都能作,明年还请他作什么。”不难设想,这时的老板还会与你继续签订顾问合同吗!
     律师在作法律顾问时的上述工作方法和主导思想虽不能说是错误的,但具体做法却是不科学的,至少可以说是有缺陷的,有的是因为忙而没有将自己所做的工作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有的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怎样用规范的文本将这些工作固定下来。这就是导致顾问合同不能续签的原因。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建议我们在做企业法律顾问的时候掌握、以下基本技巧,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这些法律文本是写给企业的,具有工作记录和备忘录的性质,是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最好表现形式
     第一节
     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办法 
     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顾问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了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应当制定一个法律服务文书管理办法。该办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制作的法律服务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二、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分析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性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是指律师就某项法律问题向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建议的文书;
     分析性法律文书是指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某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后向顾问单位提供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是指律师就公司的特定事项根据法律的规定向顾问单位所作的陈述性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是指律师就某些需要顾问单位认可,批准,回复的事项而向公司呈送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也是我们工作量化的标准。
     三、第一条所列的法律文书内容和用途如下
    《法律意见书》对内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对外则是向相关单位出具律师函、催告函等法律性文书。
    《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同时也可以作为日后我们免责的证明。
    《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律师谏言》是在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具有普遍性或者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的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适用于《法律意见书》之外的事项。
    《律师工作简报》是一种综合性的简报,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它是律师定期向顾问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的有效方法。
    《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在代表公司与其他单位进行谈判时,对与谈判相关的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节 
     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办法 
     为规范律师审查合同及其他文件的规范性,应当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办法。该办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律师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涉及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律师应当予以审查。
    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原则上,普通文件X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并应当向其指出虚假陈述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律师审查文件,在确定相关信息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应当及时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对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这也是日后免责的证明。
    律师审查文件的过程中,应公司要求或者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以提高工作效率。
    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公司能够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
    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节
     制定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规程 
     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应当制定本《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规程》。该规程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律师在参与谈判前应当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的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相关情况。在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
    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对于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并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纯法律事务谈判,可以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此时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并就谈判情况出具律师意提供给公司决策者,供其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应当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办法》办理。
    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节
     制定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细则 
     在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制定《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细则》,供顾问律师遵守。该细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律师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经与顾问单位协商后确定。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如果我们在做法律顾问时能够按此执行的话,我相信顾问单位会与我们继续签订顾问合同的。这样也就达到了双赢的目的,并可有效地避免陷入出力不落好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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