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屋地产 >> 工程建设法规及文章 >> 文章正文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何谓“黑白合同”:
    所谓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经过招投标签订的正式合同外,另外还签订一份或一份以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正式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实质性内容相异,用来规避招投标制度。当然,阴阳自有分辨,通常把经过招标、投标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把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

“黑白合同”的现状:
    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带动了工程建设的“社会主义高潮”,市场经济的供求规律在建筑市场领域得到了极致的体现,于是乎:建筑公司垫资施工、压低工程价款、签订“黑白合同”等现象成了社会“众所周知的秘密”。造成该现象的原因,当然有经济学和社会多方面深刻而复杂的因素,并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本文着重从法律方面对“黑白合同”法律性质和适用进行简单的探讨。
    建筑领域的“黑白合同”问题虽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的建筑市场却大量存在。一般来讲,承包方出于对自身业务等诸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与发包方“配合默契”,会按照“黑合同”支付工程价款,不惜以牺牲自身利益的方式逃避国家法律的监管。但从法律上来讲,“黑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黑白合同”判断标准和适用前提:
     首先,该工程应当是经过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而双方协商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黑白合同”的范畴;
     其次,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只有针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才可能构成“黑白合同”;
     第三,“黑合同”对“白合同”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反或背离,所谓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主要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等,如果仅仅是对“白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的修改补充则不应作为“黑合同”;
    第四,“黑合同”是否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黑合同”未经过登记备案,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黑合同”经过登记备案,备案后的“黑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符合以上条件的,才属于法律上所属的“黑白合同”,而不是只要对施工合同进行了变更,就按照“黑白合同”进行处理。
   
律师提示:
    作为承包方的施工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然应当尽量避免签订“黑合同”,但在现实的状况下,可能又无法避免这种情况。作为相对弱势的施工企业,既要赢得市场、又要理性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自己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提醒施工企业:
    1、对于“白合同”一定要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便发生争议时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对于涉及到对“白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黑合同”,如果是出于不得已的情况,尽量避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发生争议时,才可以要求以“白合同”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3、对于施工工程中的变更问题,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要求开发商对工程量予以确认,否则,承担了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施工,发生争议时因没有依据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4、在最终结算工程价款时,完全可以按照“白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要求开发商按照“白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