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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交通肇事行为该当何罪? 交管机关应反思孙伟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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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 记者 姜琳 因无证醉酒驾车致4死1伤被判死刑的孙伟铭,28日委托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此案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是否合适,量刑是否过重?这些问题将关系到类似案件的审判方向及其对社会警示作用的高低,固然十分重要;但是,交管机关如何更好地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马路杀手”威胁群众生命,也是今后杜绝此类恶性交通事故出现的关键。
  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孙伟铭未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也从未办理驾驶证。事发前,这辆上户仅半年的别克轿车已被电子眼拍到包括超速、闯红灯等在内的十次违章记录,但显示均未处理。无独有偶,杭州飙车案中胡斌公然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多次超速在市区穿梭却无人过问。造成5死4伤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张明宝,从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违章记录竟高达80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予以吊销驾驶证,甚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是因超速50%以上被吊销驾驶证的寥寥无几,被依法刑拘的更是鲜有其人。一些人没有意识到机动车驾驶的严肃性和责任性,将违规违章视为家常便饭,一些人甚至错误地认为开车肇事没什么,不过就是找找人,交点钱了事。由此看来,“长期无证高速驾驶未受任何惩处”“违章80次却依然执证驾驶”也都不足为奇。这些带“病”上路的驾驶员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处于莫大的危险之中,极大增加了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在孙伟铭案、杭州飙车案和南京“6·30”等交通案件中,肇事者明知自身行为可能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却依然我行我素、违规驾驶,这理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如何进一步严格执法,加大违规违章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也是有关部门值得深刻反思和改进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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