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屋地产 >> 土地法规及文章 >> 文章正文
国土部防开发商“圈地” 单宗土地开发建设禁超3年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为防止开发商“囤积”土地,国土部要求,单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国土部昨天发布消息,该部已经下发通知,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
  开发商“囤积”土地,大面积“圈地”,难以形成有效的住房供应,房价高涨。对此,《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现象的发生。”业内人士分析,此举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囤地提价,同时鼓励开发商之间竞争,加快住宅上市的速度,并有利于房价更接近市场价格,避免大盘的垄断性价格的出现。
  记者从北京市国土局了解到,在近期下发的《北京市2007-2010年土地供应中期计划》中已经明确要求,合理控制单宗住宅项目用地出让规模。
  在土地供应的批后监管方面,国土部此次的《通知》要求,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各地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同时,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通知》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记者马力)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