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8个月前,我上初中的儿子在放学途中骑自行车回家时,在公路上与一名同学相碰而倒地,跌断了右腿。由于是同学,当时也没有报警,就被人送往医院救治。几个月下来,医药费用了好几千元,孩子仍旧不能下床走路。村干部出面做工作,那个同学的父母就是不肯给钱。我找律师咨询,律师说交通事故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起诉法院不受理。请问律师的话对吗?
郑存英
郑存英读者:
你信中所提问题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认定是否程序前置的问题。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据的是国务院1991年9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依据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都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提供该认定书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过程中事实上的"责任认定程序前置"。这就是律师所作出答复的依据。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你的儿子与同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没报警当然不妥,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缺失就不是一件可怕的事,你儿子的诉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