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待遇项目
待遇种类 | 待遇项目 | 支付方式 | 说明 |
工伤医疗期 | 工伤医疗费 | 基金支付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企业支付 | |
转外就医食宿费、交通费 | 企业支付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基金支付 | |
工伤津贴 | 企业支付 | |
伤残评级后 | 定期护理费 | 基金支付 | |
定期伤残抚恤金 | 基金支付 | |
工伤康复和残疾服务费 | 基金支付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基金支付 | |
异地安家补助费 | 企业支付 |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企业支付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基金支付 | |
工伤死亡 | 丧葬补助金 | 基金支付 |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 基金支付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基金支付 | |
注: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住院费、住院护理费、诊疗费、药费、就医路费,部分地区不含就医路费。
2、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期限正常期限为1-24个月;
(2)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工伤医疗费用
(4)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包括挂、住院费、住院护理费、诊疗费、药费);
(5)伙食补助由单位按当地因工出差伙食费的2/3支付;
(6)就外医疗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单位按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由企业支付)。
3、工伤津贴
由单位每月发放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企业支付)。
4、旧伤复发
旧伤复发,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5、工伤致残待遇
工伤致残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评定分为10个级别,各级别相应享受以下待遇
(1)伤残1-4级的待遇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定期伤残抚恤金 | 一级护理费 | 二级护理费 | 三级护理费 | 辅助器具费 |
一级 | 27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缴费工资的90% | 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 | 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 工资40% | 上年度当地 职工月平均 工资30% | 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
二级 | 25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的缴费工资的85% |
三级 | 23个月缴费工资 | 本人的缴费工资的80% |
四级 | 21个月缴费工资 | 本人的缴费工资的75% |
(2)伤残5-10级的待遇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抚恤金(企业难以安排工伤) | 伤残补助金(因工伤工资降低)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自谋职业) |
五级 | 18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的70% | 工资降低部分的90% | 无 |
六级 | 16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的60% | 无 |
七级 | 13个月本人工资 | 无 | 七至十级的,依次发给本人工资8个月、7个月、6个月、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 |
八级 | 11个月本人工资 | 无 |
九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无 |
十级 | 6个月本人工资 | 无 |
注:本人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75%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
6、伤残退休时待遇
工伤致残1-4级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须转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同时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定期伤残抚恤,如果养老待遇高于工伤待遇,按养老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单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照常支付定期伤残抚恤金。
7、工伤前月平均工资限制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5%,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8、工伤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
丧葬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
对象分类 | 享受待遇 | 对象分类 | 享受待遇 |
6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因工死亡 | 20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 配偶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1-4级) | 2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其它直系亲属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 在上述标准上加发10% |
9、交通事故工伤
交通事故巳有民事赔偿的,企业和社保机构不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如果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死的,由于肇事者逃逸等原因,受害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当获得赔偿后应归还给社会保险机构。
10、因工外出失踪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暂由企业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暂由工伤保险机构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法院宣布其死亡后,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巳由企业和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应作扣除。当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巳领取的待遇应当退回。
11、境外受伤、致残、死亡
对于获得的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待遇不再发放,其它有可享受,如果境外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如果境外伤害受害者不能获得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行垫付,当获得赔偿后应归还给社会保险机构。
12、劳教期间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或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13、出国定居
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供养亲属金的出国定居人员,可凭生存证明,采用按支付的方式继续领取待遇,生存证明必须每年验证,如果本人愿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领取待遇。